体育署受惠麟洋条款退役国手任公职也能代言

发布时间:2022-07-08 13:02:48   阅读:  次

体育署受惠麟洋条款退役国手任公职也能代言

为提升政府照顾优秀运动选手量能,教育部昨天召开第899次部务会报,审议并通过体育署拟具的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具公务员身分之国家代表队运动选手商业代言办法,提供优秀运动选手于接受商业代言有所依循,使更多具公务员身分的国家代表队优秀选手,未来可与东京奥运羽球金牌选手李洋、王齐麟一样,享有商业代言机会,进一步完善优秀选手职涯发展,且不只现役选手受惠,退役国手转任教职也能以此办法接商业代言。

体育署强调,为配合202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国民体育法第22条增列第3项,曾任国家代表队之运动选手,若具公务员身分,得经其任职机关同意后接受商业代言,其範围、限制、程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规定,随即展开订定商业代言办法法制作业程序,陆续召开法规委员谘询会议、业务协调会议及教育部法规会会议。

其后,体育署也配合今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公务员服务法相关规定,考量曾任国家代表队优秀运动选手运动生涯有限,若具有公务员身分,得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接受商业代言,将有利其职涯发展及促进运动产业的蓬勃发展,并鼓励优秀运动选手为国争光。昨日审议通过的商业代言办法,订定重点说明如下:

一、商业代言之对象:为具公务员身分且曾任国家代表队运动选手,办法第2条第2款明定公务员身分,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适用对象包括教育部、部属机关以及学校之现职公务员、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之校长与教师、以及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进用之聘僱人员。

二、商业代言之定义:依公务员服务法规定,荐证代言属该法第15条兼职範围,另依考试院政策,公务员不得有荐证代言之行为。惟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3项规定订定,具公务员身分之运动选手,从事商业代言不受公务员服务法有关经营商业及兼职规定之限制,相关事项授权由任职机关之主管机关订之,故有其必要明确定义商业代言。因此,办法第2条第3款明定商业代言,係指接受法人、行号或团体邀请,有偿或无偿为商业性广告、宣传或参加其他公开活动。

三、商业代言之範围及限制:为使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人员接受商业代言相关活动,其服务机关学校应不予同意之情事,参酌公务员服务法第15条第7项、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7条、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5项以及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选拔培训及参赛处理办法第15条之规定,明定3款应不予同意之情事,作为订定商业代言之範围及限制。

体育署也在今年5月调查教育部及所属部属机关学校,包括现职公务员、110学年度任职国立学校校长、兼任行政职教师与职员,目前总计119人具有公务员身分且曾任国家代表队运动选手,未来都可依此办法接受商业代言,体育署表示,优秀运动选手近几年在国际竞赛场上表现越来越出色,大幅提升我国国际体坛知名度,让世界看见湾竞技运动实力,政府未来也将持续精进优秀运动选手照顾政策,提供更多优秀运动选手有更健全的职涯发展环境。

体育署受惠麟洋条款退役国手任公职也能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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